关于调整2017年度十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时间:2016-11-25 08:37 来源:秦楚网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关于调整2017年度十堰市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监管“十小场所”的公告

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16年单位开业新增、停业减去、规模扩大升级、规模缩小降级等情况。公安机关将对2017年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监管“十小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整。请各社会单位(场所)认真对照三类单位界定标准,符合标准的单位(场所),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到所属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登记。

附件:1、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重点监管“十小场所”界定标准

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1: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六)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办公楼。

(二)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四)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六)地下交通工程。

(七)其他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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