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冷冰 报道;十堰市房管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房款,购房人将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城区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项目或项目分期开发的,可分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可统一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计算项目开发规模和监管资金余额。
“《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其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区分重点监管资金、一般监管资金。开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下的,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开发规模10—30万平方米的,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开发规模30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4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个月,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上述标准的50%;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2个月,重点监管资金应当达到上述标准。
另据介绍,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使用范围包括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施工进度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法定税费、基金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用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一般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用于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批准。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事后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未达到标准的,将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并可暂停项目网签。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解除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该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