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力抓捕,90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河北落网
因案情重大,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旋即将此案移送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将该案定为省级督办案件。
据大货车司机王某交代,这批红豆杉是货主胡某从竹溪县丰溪镇非法收购的。5月31日,胡某联系上王某,商谈由他将这批红豆杉运送到十堰。
为了逃避打击,胡某让王某按照指定时间在竹溪县丰溪镇将红豆杉装车。6月2日凌晨,胡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在前面探路,王某驾驶大货车跟在后面。
当日凌晨5时,车辆到达竹溪县水坪镇。因天已放亮,胡某让王某停车休息。当日深夜,王某在胡某的带领下再次驾车出发,直至次日凌晨在竹山被查获。
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被查获后,逃脱的胡某在电话里让王某删除与其通话的记录,并叮嘱王某不要泄露车上的木材是他的。
经查,胡某出生于1990年,竹溪县丰溪镇界梁村人。2014年4月,胡某在利益驱使下,以每斤2.5元的价格从同村刘某等5位村民(均另案处理)处收购红豆杉。
案发后,胡某一直外逃不知所终,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抓捕。
2014年11月,警方查明胡某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11月5日,民警赶赴河北,将胡某抓获。12月12日,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胡某被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胡某既然收购野生红豆杉,必然有销售渠道,但其落网后拒不交代上家,对自己的罪行也是“铜牙铁嘴”,拒不承认。
法院判决,红豆杉“杀手”获刑4年
今年3月10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胡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茅箭区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胡某的判决应当在4至6年有期徒刑参考量刑。同时,胡某归案后,多次供述前后不一,百般狡辩,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适用缓刑。
8月3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