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 通讯员 瞿万勇 王锐)9月2日,记者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二庭近日公开宣判一起破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刑事二审案件,胡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十堰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向某、匡某、刘某、易某、刘某(该5人均为竹溪县丰溪镇界梁村村民,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盗伐的国家I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予以贩卖。2014年5月31日,胡某雇请王某将其非法收购的红豆杉从竹溪县丰溪镇运送到十堰市城区,约定运费1000元。2014年6月2日凌晨,王某按照胡某的安排,驾驶仓栅式货车,载着胡某非法收购的红豆杉木材从竹溪县丰溪镇出发,当日凌晨5点左右到达竹溪县水坪镇。胡某为逃避检查,安排王某于当天晚上23时左右驾车从竹溪县水坪镇出发到十堰,胡某驾驶其皮卡车在前面探路。
6月3日凌晨,王某驾车行至竹山县城关镇水厂路段时,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截获。经竹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王某为胡某运输的木材长度为1米至2.9米不等,直径为12公分至65公分不等,共计75件,经检尺材积为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7.6436立方米。2014年6月9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查获木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十堰中院审理认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盗伐的珍贵树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王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运输,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本案所涉红豆杉为多年生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对此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打击。胡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而大肆收购、运输、出售,系主犯,王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协助运输,系从犯。十堰中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