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市12315受理诉求21113件

同比增加2553件,增幅达13.76% 通过工商介入,挽回经济损失407.38万元

时间:2017-01-12 10:07 来源:十堰晚报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范庭雨

来自市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里,全市12315共受理消费者诉求21113件(含咨询、投诉、举报等),同比增加2553件,增幅达13.76%。通过工商介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7.38万元。记者对其中的经典维权案例作了盘点。

修车遇猫腻

修理厂减退费用

周先生于去年1月25日在郧阳区城关镇某修理厂修理汽车,2月2日提车时,发现修理厂未完成保险定损单维修项目,却仍按照定损单核算收取费用4200元,遂投诉至郧阳区工商局。经该局调查,修理厂因有两个保险定损单维修项目配件未到货,将原件维修而未更换。

依据《消法》第八条、五十二条规定,经调解,修理厂减收1000元修理费。

微信购买绿松石起纠纷

店家赔偿消费者3倍购物款

去年1月2日,重庆市消费者李先生通过微信在柳林路某绿松石店铺购买了一颗价值1800元的绿松石桶珠。微信上,店家宣传称该商品为“原矿绿松石”、“无染色无注胶”。而李先生收货后,发现实物与图片宣传差异较大,且有明显的注胶染色痕迹,遂将购买的绿松石送至专业鉴定机构检测。检测结论为:该绿松石进行了填充染色处理,并非原矿。

工商部门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成该店向李先生赔偿3倍货款即5400元,并附带600元检测费,共计6000元。

电热毯起火烧坏床品

工商调解后商家退款并赔偿

去年3月15日,郧阳区工商局鲍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3·15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接到鲍峡镇毕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电热毯使用后不久突然起火将床品烧坏,幸好发现及时未造成更大损失,他要求超市赔偿,但对方仅同意退货。

依据《消法》五十二条规定,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电热毯费用并赔偿一套床上用品四件套。

虚假宣传产品功效

商家退赔货款还吃罚单

李先生2015年11月29日在丹江口市城区一专卖店购买了价值3366元的扈氏鼻炎膏,而后消费者发现产品包装上仅标注为消毒用品,并非商家宣传的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李先生觉得受骗,找到商家退货遭拒,无奈之下向丹江口市工商局投诉。

依据新《消法》五十二条规定,经调解,去年该店退还消费者货款3366元。因涉嫌虚假宣传,该店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空调翻新卖

消费者获3倍赔偿

市民杨女士购买了4台总价值18000元的某品牌空调,其中客厅空调6300元,后客厅空调在使用时出现不制热、风速小等问题,售后上门维修发现空调外机无机身条形码、无合格证等有效证明,有曾安装过的痕迹。杨女士怀疑商家出售翻新机,遂于去年3月28日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属实。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客厅空调,并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共计18900元。

丢失新人婚礼摄像光盘

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

去年3月22日,魏先生和李女士二人举行婚礼。筹备婚礼期间,二人委托武当山特区某婚庆公司负责婚礼统筹及摄像等事宜,并支付服务费3000元。在婚礼结束后二人向婚庆店索要婚礼摄像光盘时,被告知因店被盗,部分录像资料丢失,无法刻录内容完整的婚礼光盘。双方就赔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魏先生通过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根据《消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婚庆店支付魏先生和李女士夫妇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赔偿金共计4500元。

技师掏“穿”顾客耳膜

足疗店承担所有治疗费用

去年6月28日,家住郧西县城的陈先生到该县县城某足疗店做足疗,在接受掏耳服务时,由于技师失误导致陈先生耳膜穿孔。陈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商家却推辞不赔,陈先生于是向工商部门求助。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家同意将陈先生送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承担所有治疗费用。

赠送假冒品牌商品

婚纱摄影店涉嫌侵权被罚款

去年3月中旬,五堰工商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城区某婚纱摄影店在微信及网页宣传中称,拍摄婚纱照可获赠价值1080元“波司登”蚕丝被一套,但是实际赠送的蚕丝被涉嫌假冒“波司登”品牌。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发现,该婚纱店还赠送“星巴克”咖啡杯等其他商品。经上述两公司分别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赠送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相关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游客退订客房遭咒骂

客栈老板被罚两万元

去年8月10日,重庆游客龚女士通过拨打市12315热线投诉,称十堰一客栈因其退订客房,向其发送咒骂短信。龚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要求客栈老板赔礼道歉。

依据《消法》第五十条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客栈经营业主向龚女士赔礼道歉。依据《消法》第十四条、二十七条、五十六条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说服教育,并依法对该客栈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冒用车辆合格证致车主无法上户

4S店被罚50万元

去年8月,张湾工商分局陆续接到6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城区某4S店购买的某品牌轿车存在两个车辆识别代号,加上车辆识别号不符合国家规范,导致不能上户等诸多问题,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后经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4S店销售的2011年生产的车辆,却使用了2014年生产车辆的合格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4S店退还消费者购车款或换新车。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十堰晚报,转载须经十堰晚报授权)
(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在线纠错

推荐阅读

视频推荐


首页

回顶部

【秦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秦楚网”、“来源:十堰日报”或“来源:十堰晚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十堰日报社,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秦楚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719--82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