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消委公布2015年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6-03-15 10:02 来源:十堰晚报     进入数字报 我要爆料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唐有军 报道:

又到“3·15”,昨日,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全市消费维权十个较典型案例,并请专业人士对案例进行评析,供市民在今后消费过程中借鉴。

稚童偷拿家里钱 买块手表不合法

【案情梗概】

2015年8月9日,市民王女士8岁的孩子偷拿家里的钱,在马路小学附近一商店买了一块价值388元的手表。王女士认为商家未经家长同意卖给未成年人贵重物品不合法,诉至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消委分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相关法律的讲解和教育,商家将货款退还王女士。

【分析点评】

此案提醒广大家长,要行使好监护职责,引导和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家长也要提高维权意识,遇到类似事情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经营者,销售时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时是否有监护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恪守商业道德,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百余老人掉陷阱 “关爱卡”做饵涉诈骗

【案情梗概】

2015年1月5日至6日,武汉的罗某等3人持广东中山一公司营业执照在丹江口市外滩发宣传单,称全国多家知名企业诚邀各界人士参加产品说明会,参加者有机会获得精美礼品。1月8日,罗某等人让消费者交10元定金发“关爱卡”一张,9日凭“关爱卡”退定金。当天再交50元定金的,送电动梳子一把,再发“关爱卡”一张,10日凭卡退50元定金。11日早上,罗某称为回报客户,低价售出豆浆机、电水壶等产品,每人交630元,再发“关爱卡”一张,称凭卡第二天有巨大惊喜回报大家。但是,次日一大早,罗某等人不见了踪影。陈某、彭某等105位老年人到丹江口市消委反映此事,要求兑付“关爱卡”。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就证据固定进行了沟通。

【处理结果】

2015年3月31日,在司法部门协助下,罗某等人同意拿出43780元对每位消费者作出补偿。同时,工商部门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立案查处,对该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罚款15万元。

【分析点评】

老年消费者在面对形形色色的消费项目时,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或需要签订合同的消费行为,最好先与家人商量再决定。同时,对于所谓的“免费”、“优惠”活动应多留个心眼。

有奖销售套中套 强制购机被查处

【案情梗概】

2015年7月初,竹溪县消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竹溪县一通信合作营业厅举办抽奖活动,他连续两次抽到“红桃二”字样的奖券,且两次均被要求缴纳300元“保证金”。李先生要求退钱,活动方称奖品就是一款TCL手机,如果不要奖品,“保证金”亦不退还。经调查,当事人康某以有奖销售为名,强制销售商品,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还李先生600元钱。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康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点评】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消费者如遇到强制消费,可立即投诉。

全款购车不发证 71辆新车险被黑

【案情梗概】

2015年8月24日,消费者黄某、柯某等人联名向市消委反映:共有71位消费者半年前在十堰市鑫磊顺海马4S店全款购车,一直没拿到车辆合格证。

【处理结果】

市消委调查了解到,4S店将71份车辆合格证抵押借贷,投资项目。由于资金链断裂,致71位车主无法上牌。市消委耐心做工作,并及时请示省消委。市公安机关对4S店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新成立的公司接替原公司业务继续经营,进行自救。去年11月20日,在市消委、媒体的见证下,首批12本车辆合格证发放给车主。

【分析点评】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车辆合格证作为购车要件,汽车销售方在车主购车时就应该提供给车主。

最低消费藏猫腻 霸王条款受处罚

【案情梗概】

2015年2月28日,有消费者投诉在公园路一餐饮店消费时,店员告知卡座最低消费88元,他被迫又点了一份餐。在用餐结束时出示会员卡欲享受8.8折优惠,被告知其打折后未达到最低消费,故不能使用会员卡。

【处理结果】

依据《消法》第九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张湾工商分局东岳工商所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投诉人不要求赔偿)。

【分析点评】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经营者以通知、声明的方式,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

高价原石非真品 商家退款赔损失

【案情梗概】

2015年4月7日,林先生花13.5万元在郧西一绿松石店购买绿松石原石,后经业内人士鉴定,该绿松石不是原石。林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2015年4月10日向郧西县消委投诉。

【处理结果】

郧西县消委调查了解到,双方交易前约定的是绿松石原石,而林先生反映拿到手的是沁胶和注胶石。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先生选购店内价值10000元的挂件一件,店家赔偿损失10000元,并退还货款115000元。

【分析点评】

建议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货比三家,必要时与商家签订协议,以便维权。

免费噱头引入店 美容只做半张脸

【案情梗概】

2015年1月,市民邓女士经张湾可诺丹婷美容院业务员介绍,进店领取免费赠送的护肤品时,发现实际是做美容,且美容院只做了半张脸,另半张脸需付280多元钱。邓女士认为对方存在虚假宣传,于2015年1月12日投诉至东岳工商所。

【处理结果】

依据《消法》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店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免费将另半张脸做好。

【分析点评】

此案例中,美容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涉嫌欺诈。由于消费者及时投诉,工商部门快速出击,侵权行为得到制止。

免费热线不免费 虚假信息遭投诉

【案情梗概】

2015年6月2日,北京的沈先生在超市购买了若干袋“房县黑木耳”和“房县花菇”,并按照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全国免费热线号码”拨打厂家电话咨询产品相关问题,事后查话费得知该号码为收费电话。沈先生认为该生产商在商品包装上提供虚假信息,遂向湖北省工商局投诉该商品生产者:汉江工商所辖区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汉江工商所消费维权站调查,投诉属实。

【处理结果】

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规定,违法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同时,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重新印制正确信息的包装。

【分析点评】

此类投诉往往因为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容易被忽视。

虚假宣传做承诺 “包治百病”终露馅

【案情梗概】

2015年3月,邢某等人到市消委投诉。原来,一保健品经营部在人民路一宾馆向老年人推销治疗高血压、胃肠炎、妇科病、失眠、风湿病等症的生物多功能床上系列产品,并承诺3个月见效,全套价值2800元。邢某等人使用7个月未见疗效,要求退货,卖家以种种理由推脱。

【处理结果】

市消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向有关部门做了通报。经市消委多方调查咨询,最后确认,所谓生物系列产品只是一种普通的生活用品,包治百病纯属误导宣传。2015年10月28日,市消委联合辖区工商、食药监等单位相关人员与消费者代表、卖家联合调解,最终达成退款补偿意见。

【分析点评】

商家往往利用老年人珍爱生命、抱着治疗老年综合病症的心理,把生活用品当保健品或医用器械出售,从中谋取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三无”手表店内销 误导消费不诚信

【案情梗概】

2015年2月3日,有消费者向房县消委反映,城关一个体商店经营的手表无中文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辖区工商所受领任务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并通知当事人当面询问事情经过。经了解,情况基本属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以中文标注产地。本条所称产地是指商品最终形成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包括工业产品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农副产品、中药材、矿产品等商品的生产地、养殖地或者自然形成地”之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查处。

【分析点评】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销售以英文作为标注而无中文标识产地的商品,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等信息的误解。该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选购正规厂家和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查看进口商品进货的相关证明,并索要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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