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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