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报道:欢欢喜喜来收新房,却发现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住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6平方米,“缩水”的面积去哪儿了?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事房产公司被判赔偿13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2日,市民张先生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02万元的总价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预测建筑面积为152平方米的商品房。2021年7月30日,张先生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却发现,自己所得房屋的面积变成了136平方米。
花了152平方米的钱,却得到了一套136平方米的房子,张先生多次找到房产开发公司讨要说法,房产公司却以“政府规划变更”和“已公告通知”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并拒绝赔偿。张某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面积差价。
法院审理
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展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刘涛2次实地勘测。法院认为,张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条款约定:“实测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经计算,张某购买的商品房面积误差比为10.5%,绝对值远超3%。此外,房屋结构、朝向均未发生变化,面积减少部分是因(衣帽间、花架)“计容”变为“不计容”(赠送),不属于合同约定“规划、设计变更”的免责情形。
最后,地产公司辩称已通过本地报纸公告以及售楼部张贴公示的方式,向张先生等购房者进行了通知。法院认为,以上公示专业术语较多,内容不具体明了,没有具体的通知对象,普通的购房者没有收悉的机会,即使碰巧看到也无法知悉具体内容,不能据此认定地产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行为,继而排除张先生主张售房者双倍返还房款的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地产公司赔偿张先生建筑面积误差款项1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