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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提供手机号,免费获礼物?房县人民检察院—— 小心贪了便宜丢了隐私

时间:2025-06-23 08:39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案情回放】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但个别不法分子却将其视作“生财工具”,以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牟利。5月初,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案金额高达85万元。

该案中,15名被告人将目标锁定偏远地区农村老年群体,利用老年人不熟悉智能手机操作的弱点实施犯罪。他们冒充某网购平台或某工厂“推广促销员”,以免费赠送洗衣液、洗洁精等小礼品为噱头,诱骗老年人提供手机号码。获取号码后,被告人立即将号码发送给“上线”,核实号码是否注册过相关平台。一旦发现是未注册的新号,便交由线下推广人员进行注册操作,并将收到的验证码回传给“上线”。每成功完成一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交,“上线”就会根据注册平台性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渠道向被告人支付一笔“解码费”作为佣金。最终,15名被告人通过此手段非法获利85万余元,均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国实施手机卡实名制规定,每个号码都对应特定自然人,而相关APP平台注册验证码是用于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重要通信内容,二者均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厉惩治。

基于此案,房县人民检察院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务必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随意扫描不明二维码,不点击陌生链接,不出租、兜售个人账号,不从非官方渠道下载软件。同时,切勿将个人手机交由他人随意操作,谨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网络黑灰产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报 记者 刘俊 通讯员 王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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