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保险业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个别不法分子将其视作“生财之道”,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骗保骗赔。去年,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骗保案,涉案金额达7.6万元。
据了解,2023年12月,我市某保险公司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发现异常:投保人皮某某为两个儿子投保的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多笔理赔申请使用相同病历和发票。经核查,皮某某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该保险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皮某某在担任保险销售员期间,发现部分客户理赔存在“仅上传电子资料即可快速获赔”的漏洞。他离职后,因信用卡欠款30余万元而动起“歪心思”——利用此前工作中留存的客户申保资料,通过电脑修图篡改信息,将其变为儿子的理赔材料。2021年至2022年,他以儿子名义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0次,累计骗保7.6万元。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投保人皮某某伪造儿子虚假住院材料,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1月11日,该院以保险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皮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保险诈骗行为损害众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阻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在行使理赔权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告知相关事实,并提供真实理赔材料,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本报 记者 刘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