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食品安全乃民生之基,但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利铤而走险,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近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牛肉案,揭开了“便宜牛肉”背后不为人知的非法勾当。
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陈某贵、陈某军父子为非法牟利,每日凌晨两点从郧阳区茶店镇出发,前往茅箭区老虎沟市场从多名肉贩子手中低价采购颜色深、肉丝粗的母猪肉,而后驾车至竹山县、郧阳区、丹江口市等地,将母猪肉冒充牛肉,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期间,二人进购母猪肉花费16万余元,冒充牛肉销售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024年10月,相关部门经检测,发现消费者从陈某贵父子处购买的“牛肉”含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坐实了二人以假充真的犯罪行为。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陈某贵、陈某军长期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竹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陈某贵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军作为从犯(协助运输、收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始终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此类犯罪。此案中,父子二人为牟利而突破法律底线,最终付出沉重代价。检察官提醒消费者,购买肉制品务必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验外观、标签等信息,切勿因贪图低价落入陷阱。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 记者 刘俊 通讯员 陈露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