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二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事故大队:(20)
小汽车:(4)
鄂C628C9
鄂CP0188
苏D039Q3
鄂C931X7
摩托车:(16)
鄂CET402
鄂C95252
鄂C3T272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KX944849
1537
8047158
3004481
BL1901-2197
D7029299
D01778
十堰007146
D51301
D60750
D63999
无号牌无车架号2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