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二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事故大队:
小汽车:(3)
鄂CFF522
鄂C1BB68
鄂C366K7
摩托车:(19)
鄂CM7681
鄂CL6267
鄂CA3810
鄂CAT795
鄂CY6628
鄂CDH857
鄂CC9633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1021330
3F00051
550-1000
ES00005
05-3713
D020220
十堰030531
十堰039851
D00583
无牌摩托车3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