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务 党建 视频 图片 社区 评论 旅游 电商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抖音 数字报

老人去世,侄女持存折取款遭拒起诉银行 法院这样判了…

时间:2021-03-12 10:00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通讯员 詹童 实习生 程玉茹 报道:男子一生未婚,生前一直由侄女照顾。过世后,侄女拿着叔叔留下的存折到银行取款,结果遭到银行拒绝。侄女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为依据,判处银行败诉。

郧阳区刘洞镇男子孙某金一生未婚,父母兄弟早已过世,孙某金一直独自生活。到了晚年,孙某金的起居生活则由侄女孙某梅一家负责悉心照顾。2020年10月22日,孙某金去世。去世前,他将自己在2015年9月办理的一本银行存折交到侄女手中。孙某金去世后,一直负责照顾孙某金晚年生活的孙某梅和丈夫按照农村习俗为孙某金举办了葬礼。

处理完叔叔的后事,孙某梅拿着叔叔的身份证和存折来到银行柜台取款时,因不知道存折密码,被银行拒绝了取款要求。虽然孙某梅说明了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了尝试,但始终无法将叔叔留下的钱从银行取出来。无奈之下,孙某梅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对于孙某梅的诉讼请求,涉事银行表示,银行只与孙某金本人有储蓄合同关系,与原告孙某梅没有这层关系,所以孙某梅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银行主张权利。根据储蓄合同条例,如果储户死亡,就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才能向合法的继承人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如果没有办理继承人公证,银行也就没有义务向所持储蓄存单所有人支付存款的义务。

对于孙某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郧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孙某金去世后,其生前的储蓄存款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孙某金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亦早年去世。其遗产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可作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也都已去世多年,故其遗产只能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孙某梅、孙某明代为继承。而现实中,孙某明明确提出自己放弃这笔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该笔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均应由孙某梅继承。

日前,郧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结果。作为被告的银行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孙某金生前存于该银行的存款10160.38元及利息如数支付给孙某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部刚刚启用的《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部分的最热门话题莫过于“侄子外甥可以继承叔伯遗产”。而孙某梅与银行之间的这起案件,便是郧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审理判决的首起相关案件。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