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二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大型汽车(1)
鄂FTJ017
小型汽车(4)
宁AA189L
陕CN8002
鄂C386D6
鄂C1Z612
摩托车
鄂CD6571
鄂CAX876
鄂CCT270
鄂C12641
鄂CBZ119
鄂CBR896
鄂C3R825
鄂CJ0591
鄂C3T799
鄂C31652
鄂C95867
鄂CD8350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D301131
D02659
D002484
D38358
D031368
D28722
128081
838938
004989
F000484
无牌无号3辆
自行车2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