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三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违法行为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7月19日
大型汽车(2):
鄂C92353
浙F56103
小型汽车(6):
鄂CD1425
鄂CE5928
鄂CA0795
无号牌小型汽车车架号:
无牌无号御捷1辆
D207282
J100606
摩托车(34):
鄂CBX621
鄂CEK790
鄂CCM317
鄂CCM673
鄂CEG366
鄂C95237
鄂CAD219
鄂CA6367
鄂CEQ056
鄂CDE215
鄂C3D206
鄂CBP092
鄂CY2710
鄂C39958
鄂CAC561
鄂CJ0348
鄂CL8526
鄂CCE367
鄂CEA947
无牌摩托车车架号:
D44202
D321609
D050257
270515
D01105
D133738
010361
D020236
D00621
503294
5220003
D00064
D00987
11060903
805614
自行车(4):
飞鸽
飞鸽
永久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