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三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违法行为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小型汽车(2):
鄂C1Q993
鄂F15J87
摩托车(38):
鄂CL0179
鄂CA5970
鄂CCE668
鄂CLF513
鄂CY7915
鄂CBT771
鄂CC0112
鄂CB9388
鄂CJF449
鄂CD2131
鄂CNC652
鄂CD2063
鄂CBT952
鄂CD5732
鄂C96790
鄂CCC308
鄂CB8595
鄂CAR698
无牌摩托车车架号:
D10000879
D139499
D011196
D02636
D05687
堰A0320电
DC04306
3E3356
4326
D02587
D2960
D13281
000378
5D2002111
大洋E310303
无牌电动车1辆
无牌绿源电动车1辆
无牌欧派黑色电动车1辆
无牌红色电三轮1辆
无牌老年车1辆
自行车3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