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三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违法行为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
小型汽车(2):
鄂C08D17
鄂C77D57
摩托车(23):
鄂C10885
鄂CCF659
鄂CBN075
鄂CER338
鄂CBH725
鄂CED463
鄂CHP062
鄂CA2379
鄂CED807
鄂CNJ012
鄂C3Z863
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
099128
A825140
D40905
D004408
124641
108047
D0022312
016122
D502965
143665
无牌好事通蓝色1辆
自行车1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