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扣车三个月以上,现进行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请违法行为人持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所扣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事故大队
小型车(5)
鄂C165C8
鄂C5E903
鄂C3R131
鄂C357F8
鄂C6G308
摩托车(27)
鄂CEU037
鄂C6P536
鄂CJC488
鄂CD9087
鄂CAF767
鄂CD2880
鄂CEN157
鄂CBF111
鄂C11722
鄂CBA791
豫R2036K
无号牌摩托车(14)
D70032
802F11
107237
5500223
D000424
D95072
113916
0789032
D181946
D302665
D99951
1809--9641
无牌无号绿源红色1辆
无号安琪儿白色1辆
自行车2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