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唐有军
参与 “微信集赞免费采摘草莓”活动,到了现场才发现几乎没有草莓可摘;花费7000元购买的绿松石吊坠,没想到经过浸胶处理;在超市买菜应付1.56元,微信支付时被扣款1.6元……近日,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18年十堰市消费投诉典型案例,以警示消费者。
参加集赞采草莓活动结果去现场发现上当
【简要案情】郝先生通过关注市区一商家的微信公众号,参与“微信集88个赞免费入园采摘草莓”活动。2018年2月20日,他按照微信活动内容,来到郧阳区一草莓园采摘草莓。然而他发现商家将集赞的消费者和现场购票的消费者分别安排在不同的区域采摘,集赞消费者的采摘区域几乎没有草莓可摘。郝先生觉得不合理,拨打12315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经营者并未被告知集赞参与和购票参与采摘区不同,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草莓园免费为消费者送去一斤草莓表示歉意,消费者表示满意。
新买灶具突然爆炸商家退款并赔损失
【简要案情】张先生在房县城关镇一专卖店购买一款价值5800元的品牌电子集成灶。2018年2月11日,张先生初次使用时,电子集成灶内部发生爆炸,厨房内的集成吊顶、厨具、橱柜大理石台面都被炸坏了。
【处理结果】《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的购货款,赔偿因爆炸造成的厨房用具损失,同时修复厨房装饰。
虚假宣传药品功效药厂全额退还药钱
【简要案情】2018年5月,五先生投诉称,自己听信评书播放机中的植入广告,花23800元买了60盒某品牌的熊胆粉。然而他服用一段时间后,没有出现广告中宣传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功效。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该评书播放机中的虚假广告由四川省一药业公司植入,消费者拨打电话购买后由十堰一医药公司送货上门。
【处理结果】《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广告宣称该药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经调解,药业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23800元购物款。
强制签格式合同被认定内容无效
【简要案情】2018年4月,余女士在郧西一商家预购一张全款为16900元的保健床,商家告知需先签格式合同,再付订金5000元。后余女士发现同类、同型号商品价位在3000元左右,要求退回订金终止交易,商家以签有合同为由不退订金。
【处理结果】《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出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除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还订金的权利,内容无效。经调解,商家退回消费者订金5000元。
餐厅收餐位费被责令退钱
【简要案情】陈先生在一餐厅吃饭,结账时发现商家收取餐位费6元。
【处理结果】《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经调解,商家退还6元餐位费。
商场奖品有质量问题被责令更换合格产品
【简要案情】申先生在郧西一超市购物后,参加超市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为一个电水壶。回家使用后,发现电水壶出现短路,要求商家赔偿。
【处理结果】《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对以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其质量和性能。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存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在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经调解,商家更换合格电水壶。
到商店买到假酒店主退款并挨罚
【简要案情】陈先生在竹溪城关镇一香烟名酒店购买6瓶飞天茅台酒(53°)招待客人,经品尝认为该酒是假酒。
【处理结果】经鉴定,该茅台酒属假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商家退还给陈先生购酒款8400元,并赔偿损失8400元;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商家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发商短期无法交房要求退诚意金遭拒
【简要案情】况先生与房县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筹商品房的认筹书,并交纳10万元购房诚意金。后了解新房短期内无法交房,要求退回诚意金遭拒。
【处理结果】《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房地产公司赔礼道歉,无条件退还购房诚意金(认筹金)10万元。
超市结账四舍五入被认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简要案情】韩女士在北京路一超市买菜,菜价1.56元,消费者微信支付时被扣款1.6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投诉到12315。
【处理结果】本案中,消费者的诉求并不是要求退0.04元,而是认为商家单方面规定 “四舍五入”收费方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后来,商者将超市结账系统进行了升级修改,取消“四舍五入”收费方式。
卖“整容”绿松石经调解商家退货
【简要案情】山东消费者张女士在茅箭区京东路一绿松石店购买一个价值7000元的绿松石吊坠。回家后,她怀疑该吊坠经过浸胶工艺处理,并非原矿绿松石,要求退货未果。
【处理结果】《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鉴定,该绿松石确为浸胶而非原矿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