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全正 柯栋 通讯员 程秀兰 报道:重阳节前夕,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截至2016年底,十堰60岁以上户籍人口达到61万人,其中百岁老人有45人。根据相关规定,老年人可在游览景区、就医等多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服务。
十堰目前最高龄老人107岁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十堰高龄人口中,80岁至89岁人口56450人,90岁至99岁人口7871人。百岁老人有45人,其中女性37人、男性8人。年龄最大的老人是1910年出生的费正英(女),现住在丹江口市丁家营镇花园村三组。全市百岁老人以十堰城区数量最多,有28人,其中张湾区7人、茅箭区5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2人、郧阳区14人。五个县市共有百岁老人17人,分别为丹江口市8人、竹山县4人、郧西县2人、房县2人、竹溪县1人。
据了解,从2016年1月1日起,十堰城区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上调,实行按月发放。调整后,十堰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80岁至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90岁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县(市、区)参照十堰城区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市老龄办工作人员介绍,十堰老龄人口增长速度较快,目前正在以每年1%的速度递增。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速度加快,预计到2020年前后,十堰将进入高龄化社会。
新规将惠及十堰61万老人
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9月2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将惠及十堰61万老人。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将产生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子女干涉老人婚恋自由将被追责。实施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独生子女每年可陪护患病父母15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属于城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享受减免景区门票、普通门诊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费用、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的优惠、优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办理公证,可按规定减免公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