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文、图/记者秦洪涛
一场大风将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吹落,砸坏停在楼下的车辆,车主索赔时却遇到难题。近日,家住茅箭区东城开发区徐家沟村民和新村小区的赵先生(化姓)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这一烦心事。
市民反映:大风吹落太阳能热水器,砸坏楼下停放车辆
7月5日晚,家住民和新村的赵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一栋居民楼前。7月6日一大早,他到郧西县出差。7月6日晚,十堰城区遭遇大风天气,这栋居民楼楼顶的一台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掀翻,连同支架一起从高空坠落,砸中了他的车。
赵先生介绍,吹落的太阳能热水器连同支架重重砸在车辆尾部,造成车辆多处受损,其中后挡风玻璃破裂、尾翼脱落,车尾以及车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凹陷与掉漆。经初步估算,车辆维修需要2000余元。
事发后,赵先生的妻子第一时间报警,但未找到坠落的太阳能热水器所有者。7月7日,得知车辆被砸坏后,心急如焚的赵先生提前结束差旅,回到十堰处理此事。
“我其实也没有过分要求,只需要将车辆维修好就行。”赵先生告诉记者,因车后玻璃破裂需及时更换,他担心自己维修后,责任方不予认可,所以十多天过去了,车辆一直没有维修,严重影响日常出行。
村委会:可协调,但没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针对赵先生车辆被坠落太阳能热水器砸损一事,记者联系了茅箭区东城开发区徐家沟村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事发后,村委会积极介入协调,经多方核查发现,涉事太阳能热水器系房屋前租户自行安装,而该房屋此前长期处于出租状态,且几经转手,更换了多位房主。目前,无论是当前的房主,还是当初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租户,均无法取得联系。
“我们多次尝试联系房主和租户,始终杳无音信。”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民和新村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村委会也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同时,小区内划分有明确的停车位,赵先生将车停放在两栋居民楼之间的通道处,“这个位置本身就不符合停车规范,车主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其介绍,当天的大风天气导致多处物体坠落,造成数辆车受损,其他车主都通过保险的方式,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而赵先生可能未购买车损险,无法通过保险的途径解决,“我们仍在尽力找房主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租户,但村委会没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观点:适用“过错推定”,多方或担责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满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自行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定期检查加固,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所涉多方都可能需要担责。比如,如果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不牢固或者年久失修,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如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巡查义务或对业主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提醒整改,物业公司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如车辆未停在规定车位或处于明显危险区域,车主可能需自担部分责任。另外,若当时风力远超历史极值,可部分减轻责任方赔偿义务,但需相关部门出具权威证明。
李满表示,法律对于高空坠物有着严格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若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同时,市民在停放车辆时应选择指定的停车位,并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降低因高空坠物导致的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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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