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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直播 | 业主占用楼道私自建储物间 社区:逐步处理,争取早日全部拆除

时间:2022-03-31 08:37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业主在楼道内搭建储物间,严重影响采光。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文、图/记者 秦洪涛 报道: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小区的公共走廊被个别业主占用得面目全非,除了放鞋柜外,更有业主私自搭建储物间。有业主认为公共走廊空着也是空着,在自家门口放个鞋柜或者把门口的位置封闭起来,只要不影响邻居进出就行,况且这里是公摊面积,自己也是掏钱购买的,这部分面积自己使用也是无可厚非的。

其实,公共楼道、走廊属于业主共有,不是谁家的私人领域,放置鞋柜、杂物架、占用楼道加装大门既影响整洁美观,还会影响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市民反映:业主将公共楼道占为己有

近日,家住凯旋大道阳光蓝山郡的市民李先生向十堰晚报秦楚网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称阳光蓝山郡6号楼12层有业主在楼道内搭建简易房当做储物间,储物间挡住了窗户,严重影响楼道的采光、通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两三年内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日前,记者来到阳光蓝山郡6号楼,在12楼记者看到,一层楼共有5户居民,东边2户,西边3户,其中西边的边户位置只有一家住户,而通往边户的是一个长长的走廊,在走廊道、挨着边户房门有一个带门的储物间。由于该玻璃为磨砂玻璃,不能看到楼道的整体情况。随后记者上到13楼,看到同样位置的走廊道是一个约5米长、宽1.2米的过道,在走廊头的西边还有一个窗户,站在13楼同样的位置,记者明显感觉到光线要比12楼好很多。对比之后,记者发现12楼的该业主占用了大概1.5米长的楼道,不仅如此,每层楼用于采光和通风的窗户也完全被封闭在搭建的储物间里。

“安装了门之后,整个空间看起来特别狭小,看着不仅让人感到压抑,而且还影响通风和采光。”李先生认为,居民楼的楼道属于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能私自占用。

社区组织人员对违规搭建进行拆除。

物业:没有执法权,协调未果

整个6号楼只有一户业主占用楼道搭建储物间吗?答案是否定的。6号楼总共为32层,记者随后从32层往下走发现,私自安装门的达18家,不仅如此,在走廊道的左边有一个安装防火门的管道井,有的业主直接挨着管道井防火门的位置安装了大门,占用了约3.3米长的走廊道。

一位业主表示,楼道是公共区域,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虽然说西边走廊道只有一户人家,但是安装门之后,从公共区域就变成私人区域,性质也就变了。

对于此种情况,记者来到国瑞物业阳光蓝山郡管理处,据管理处主任熊瑞介绍,物业公司在装修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业主存在违规装修后,及时与违规业主进行沟通,劝导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给每家每户下达了装修整改单,可违规业主不听劝也拒不整改。

熊瑞说,因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在多次上门却始终协调未果后,已向社区上报了此种违规装修情况。

社区:已组织人员开始拆除违规搭建

记者联系了蓝山郡社区的党委书记官盛超,官盛超表示,2008年小区业主装修时,物业公司刚进驻,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很多边户位置的业主私自加装了大门。社区在2018年成立以后,发现业主违规的行为后,及时上门与业主沟通协调,包括下整改通知书,联合消防、街道执法中心去现场查看,因既不属于违建,也不属于“三违”建筑,处理难度比较大。后期,社区加大了巡查力度,业主违规的行为得到了控制,加装大门的情况并未再增加。“我们已经对其中一家加装大门的业主沟通好了,社区已组织人员拆除违规的大门。”官盛超说,对于其余的加装情况,会分类处理,逐步与业主做工作,争取早日全部拆除,还居民一个舒心的居住环境。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房地产服务中心物业科,据物业科负责人张军介绍,暂时还没接到阳光蓝山郡业主关于楼梯道违建的投诉。张军表示,部分业主占用了楼道、楼顶、电梯间等公共部位违规搭建,属于侵权行为,因房地产服务中心改革后,没有执法权,也只能让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协调,而物业公司也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劝阻,且劝阻是有限的。对于此类违规搭建问题,张军建议找执法部门解决。

律师:占用楼道属于损公肥私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李晶晶律师表示:楼道内占用公共部分搭建储物间是“损公肥私”的行为,“损”的是全体业主对公共部分的所有权,“肥”的是占用公共空间的业主的个人专属空间更宽敞。在享受相应违法行为带来的“甜头”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部分由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楼道内占用公共部分搭建储物间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此违法行为,受到困扰的邻居有权向物业、所在小区居委会反映或者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同时,占用的公共楼道可能不仅仅是空间,更可能是消防救援的生命通道。如因占用公共空间导致延误消防救援并带来损失,受损害者可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封荣娟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