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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赴十堰这些地方就业可补偿学费 最高每年补万元

时间:2018-03-09 10:27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贞林 报道:昨日,记者从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印发的《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十堰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申请学费补偿。

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我省37个艰苦地区涉及十堰、宜昌、襄阳、孝感、黄冈、恩施、黄石、荆州、咸宁、神农架林区等所辖县市区。其中,在十堰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申请学费补偿。

补偿的学费到岗满一年后逐年发放,连续3年补偿完毕。补偿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补偿。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具体情况可致电咨询:

丹江口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232641;

房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560169;

竹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220101;

竹溪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731154;

郧西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3872833863;

郧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7221851;

武当山特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668529。

( 责任编辑:沈进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