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党性要强,作风要正,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一般为人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法院、检察院、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
确定后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依法做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组织投票、计票监票、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市人大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