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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十个法定时间

时间:2021-09-01 09:03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我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严格把握好以下法定时间:

1.选举日。之前已作详细介绍,不再重复。

2.计算公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根据宪法法律规定,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我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标准。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凡选举日(含本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

3.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

4.选民名单申诉与处理的时间。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时间。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不含本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不含本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6.公布初选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汇总后,应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7.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8.停止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其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9.选区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的时间。各选区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和地点。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领导班子换届的时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此外,地方组织法还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市人大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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