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记者 何利 报道: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女子吴某竟三番五次向自己的闺蜜伸出盗窃之手。短短半个月,吴某三次盗窃闺蜜家中的珠宝首饰并将其变卖,涉案总价值达2.7万多元。日前,法院公布案件审判结果,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2年10月出生的吴某是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初中毕业后,没有固定工作的吴某案发前租住在我市茅箭区。2020年3月底,吴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曹某,随后两人关系逐渐加深,成了无话不谈的一对闺蜜,曹某时不时还将吴某带回自己的家中。在曹某家中,吴某发现曹某家庭条件较好,屋里放着不少黄金首饰,遂产生了歪心思。
2020年9月29日,吴某应邀到曹某家中做客时,趁曹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卧室梳妆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偷走,后以7500元的价格变卖;同年10月7日,吴某再次到曹某家中做客,她陈曹某不备,将其梳妆盒内的一枚黄金戒指悄悄装入自己的包内带走,后以1265元的价格变卖。
两天后,吴某应邀来到曹某家送站,她竟偷走曹某家防盗门的备用钥匙。将曹某送上火车后,吴某再次返回曹某家中,将其存放在卧室首饰盒内的一只黄金手镯偷走,以9222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出差返回十堰后,曹某发现手镯被盗,进一步清理发现项链、戒指等首饰均不翼而飞。曹某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并很快将吴某抓捕归案。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吴某到案后均予以承认。后经鉴定,吴某盗窃的项链、戒指、手镯合计总价值为27890.2元。2020年11月20日,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对吴某实施了逮捕。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总价值达2789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与此同时,法院决定继续追缴吴某违法所得,其中对曹某价值人民币27890.20元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