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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审!《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即将表决

时间:2018-10-31 09:46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赵丹李明泉 报道:随着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再只是宣传商品和招徕顾客的载体,更成为城市风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广告和招牌能显著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为城市增光添彩。当前,我市正大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有了更高期盼,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服务大局,及时启动立法程序,针对问题立法,坚持科学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今天,历时半年,经过三审,《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即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针对问题立法

2008年,《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工作经验。但该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到期失效,致使我市此项工作出现无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当前,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混乱,档次不高,广告、招牌产生的噪音污染、光污染问题逐年增多,随意粘贴喷涂“牛皮癣”、沿街散发小广告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和城市良好形象。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走访调研和研究论证,决定以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管理为切入点,积极行使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立法的方式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助力我市“创文”中心工作。今年2月,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确定为2018年立法项目。

坚持科学立法

在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4月下旬,市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法规议案后,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一审。会后,立即组织调研组深入竹山县、房县、茅箭区、张湾区实地调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情况,广泛听取城管执法、工商、行政审批等市直单位及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市广告协会、广告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意见建议,认真细致地开展论证修改工作,并通过十堰日报、秦楚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

6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作了汇报,并委托该法规工作室征求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住建厅、环保厅、公安厅等9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

8月下旬,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各市州制定地方性法规案由 “两审三通过”改为“三审四通过”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具体规定提出了审议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将此次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呈报。9月30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审议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表决。

立法解决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即将表决的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设置、规范与维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

条例草案明确了调整的对象和调整范围。精准确定调整对象是制定法规的基础和立足点。为了不重复《广告法》等上位法的内容,同时依法填补“设置”这一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条例草案首先明确,调整对象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行为,而非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为此,在总则中针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的概念,采取列举方式,作出专门规定。在调整范围方面,条例草案实行全域性管理,适用于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在依照上位法加强管理的同时,也要依法执行本条例,并与其他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

条例草案细化了法律责任和监管职责。要求科学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对禁止设置、限制设置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备案,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依法实行许可制,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备案制,并围绕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的内容、程序和受理机关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全技术规范、节能和环保标准、日常维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注重解决问题,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地方实际,针对小广告、车身流动广告、不良影响广告和公益广告等作出专门具体规定。鼓励公众参与,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尽责,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追责条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从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专项立法与国家、省相关综合性立法的衔接关系出发,尽量减少可能与上位法交叉、擦边的行政处罚规定,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仅设置兜底条款;对上位法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没有明确处罚幅度的,严格设置处罚幅度。

下一步,待条例草案表决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做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及监督条例有效实施等工作。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将得到明显加强,我们的城市“风景线”将更加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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