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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时间:2018-03-07 16:22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将我市68名机动车驾驶员因“吸毒成瘾未戒除”需要注销驾驶证的名单公告如下: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月11日

( 责任编辑:祝梦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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