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秦洪涛
近日,竹山人王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他在4S店付了1万元定金购买新车,遭家人反对后决定退车。销售人员承诺定金可退,4S店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不予退还,双方就此陷入纠纷。
市民反映:支付购车定金后反悔,销售人员承诺退款却生变
今年50多岁的王先生,为了出行方便,便萌生了购车的念头。一次,他在东风日产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看中一辆车,便咨询相关事宜。该品牌线上工作人员添加了王先生的微信,并邀请其到线下4S店体验。
9月14日,王先生来到位于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的东风日产裕丰达东风大道4S店。销售人员小李向其讲解各车型的性能,王先生相中一款SUV车型,谈好价格后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小李承诺会立即向厂家申请发货,车辆到店后即可提车。
当晚,王先生回家后,向家人分享购车的喜悦时,却遭到家人的反对。在家人的劝说下,王先生决定放弃购车,并于当晚向小李提出退定金的请求,很快便得到小李“可退”的回复。
9月16日,王先生再次通过微信确认退款事宜,小李回复称“可全款退款”。9月21日,他到4S店办理退款手续时,4S店却以“全款退定金为销售人员单方面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决策”为由拒绝。
4S店回应:系员工个人行为,4S店愿退一半定金遭顾客拒绝
根据王先生出示的《湖北裕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销售合同》,其中一条明确约定:乙方(即王先生)若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其定金不予退还。
10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该4S店,店长严先生介绍,小李是入职仅1个多月的新员工,对公司定金退还机制并不熟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管是作为新人的他,还是其他老员工,所作出的决定都不能违背法律。”严先生告诉记者,在日常销售服务过程中,公司明确规定销售人员只有谈价格、填合同的权限,并没有决定退还定金的权利。小李试图用“全额退还定金”的承诺挽回客户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也并未向领导报告,更未经过公司审批。
收到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后,4S店当即从厂家提了车,且已经送达4S店,产生了实际成本。
“本着一切为了顾客着想的目的,我们提出可退还5000元现金。”严先生说,但王先生执意要求全额退回定金,被他们拒绝。
律师观点:各方均有一定过错,建议协商处理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满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即王先生)若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其定金不予退还。”这一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王先生主张全额退回定金的主要理由是销售人员小李向其作出“可全款退款”承诺,但是销售合同的主体是王先生和4S店,4S店主张销售人员的“可全款退款”承诺是“单方面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需要判断销售人员小李的承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小李是4S店的销售人员,王先生有合理理由相信小李有权就包括退款事宜在内的合同履行作出承诺,并且小李的承诺是通过工作微信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一情形。
王先生明知合同约定不退定金,属于应当知道小李无权承诺“可全款退款”的情形,4S店也有理由认为退还定金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于公平原则,本案还需要考虑合同解除后,4S店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如果签约后,4S店已向厂家提车,产生了实际成本,应当考虑4S店扣留部分定金作为补偿的合理性。
李满认为,本案中各方均有一定过错,王先生签订合同并缴纳定金后,因个人原因主张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销售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对客户私下承诺导致纠纷,存在一定过错;4S店因员工培训不到位或自身管理存在疏漏,导致纠纷产生,有可能需要先行承担员工的过错责任再内部追责。建议各方友好协商,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实在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