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据《新华日报》
近日,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社区大洋五洲小区居民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该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采取多种措施宣传高空抛物的危险和后果,但收效甚微。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贤维
惊魂一刻 “垃圾从天而降离我只有两米”
3月21日,记者来到大洋五洲小区,采访中,多位小区业主称,小区之前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事件,严重威胁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在13号楼的业主黄大爷告诉记者,3月9日19时许,他和朋友在楼下散步,一包垃圾突然从天而降,距离他们仅两米左右。黄大爷受到惊吓后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可由于小区缺乏高空摄像头,无法查明抛物者,此事只能不了了之。
黄大爷心有余悸地说:“现在路过楼栋前都得加快脚步,就怕遭遇‘飞来横祸’。”
物业诉苦 多次劝导但收效甚微
随后,记者来到大洋五洲物业服务中心。该中心的柯经理表示,3月9日,黄大爷在业主群反映高空抛物后,物业公司迅速安排人员清理了垃圾,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柯经理展示了近一年业主群内聊天记录,记者发现该小区每隔两三个月就会出现一起高空抛物事件。柯经理表示,去年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告知业主高空抛物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并在小区电梯、楼道张贴《关于严禁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但高空抛物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此前,我们曾通过坠落垃圾包装上的外卖订单锁定涉事业主,也报了警。因未造成实际伤害,民警上门后仅对其进行口头教育。”柯经理无奈地说。
柯经理坦言,安装高空摄像头或许是一种办法,但一套设备需几万元,小区有好几十栋楼,全部安装金额巨大,需动用维修基金。“此前,我们就是否安装高空摄像头向13号楼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因种种原因,该提议未获通过。在现有条件下,物业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柯经理说。
律师回应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王亚平律师。王亚平表示,高空抛物不仅不文明,更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王亚平提醒,《刑法》第291条第二项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如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危险)情节严重,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