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提前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分配好,是对自己身后事的一个交代,可避免离世后家人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纠纷。”3月12日,在市公证处门口,60多岁的黄大爷向记者表达他对预立遗嘱的看法。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遗嘱总是与衰老、生死、欲望相联系,很多老人认为不到万不得已,立下遗嘱为时尚早。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普及,遗嘱不再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意识到提前立下遗嘱,能让家人和自己都吃下一颗“定心丸”。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张贤维
预立遗嘱能有效规避“身后”财产纠纷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财产日益丰厚,但家庭关系却愈发复杂,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2024年底,市民王阿姨来到十堰市公证处,告诉公证员想立一份公证遗嘱,以防止去世后,孩子们就房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来,王阿姨与丈夫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有一套四层的房产,丈夫去世后,王阿姨依法继承了房产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如今这套房产归她个人所有。王阿姨育有两个孩子,曾经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们在房产分配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而且矛盾逐渐加深,这让王阿姨忧心忡忡。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孩子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王阿姨深思熟虑后,决定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自己对于房产的分配意愿。这样一来,她自己心里踏实了,也能有效避免孩子们因房产问题反目成仇。
“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都特别耐心地听我讲家里的情况,一点都没有不耐烦,并且会把每一个办理环节解释得清清楚楚,让我心里明明白白。”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王阿姨最终顺利完成了公证遗嘱的订立,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民法典》对预立遗嘱有了新规定
3月8日,记者来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王亚平咨询遗嘱相关事宜。
“提前立遗嘱有诸多好处。在如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多样的财产形式背景下,法定继承往往难以完全契合个人意愿,而遗嘱则可尽量确保遗产按照立遗嘱人期望的方向传承。并且,预立遗嘱还能简化继承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时间成本,让身后事的处理更加顺畅。”王亚平表示,她曾在2021年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位老人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两个在国外,老人意外离世后,由于生前未立遗嘱,在国外的子女只能匆忙回国处理遗产,整个过程十分周折。
采访中记者获悉,《民法典》对预立遗嘱有了新规定:一是遗嘱形式更加多样。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
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个遗嘱形式。
二是公证遗嘱效力改变。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非之前的公证遗嘱优先,这更尊重立遗嘱人的最后意志。
三是遗嘱人权利扩大。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四是见证人要求更严格。在《民法典》生效之后,除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都明确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免费
“2024年,我们受理了14件公证遗嘱业务,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5名符合条件的老人减免了遗嘱公证费。”3月12日,十堰市公证处宣传科科长常慧告诉记者,目前该处秉持为民宗旨,认真落实为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免费的暖心政策。
十堰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许多老人虽有预立遗嘱意愿,但可能因经济因素对公证遗嘱望而却步,而免费政策可消除这一顾虑,让老人无需担忧费用问题,安心安排身后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十堰市公证处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对每一位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80岁以上老人进行资格审核,一旦确认符合条件,便迅速启动免费办理流程。
据悉,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涵盖了申请、审理、精神评估、法律分析、宣读录像、见证、保管等多个环节,这一系列严谨的步骤确保了公证遗嘱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在办理的不同阶段,十堰市公证处会安排不同的专业工作人员为老人提供服务,从详细解答遗嘱相关法律问题,到协助梳理财产状况,再到严谨办理公证遗嘱的各个环节,都力求做到细致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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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7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音完后,应将录音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即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录像遗嘱。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应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录像完后,应将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