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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所赠财物能否要回?法院:要看赠与是否附条件

时间:2025-02-19 09:41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图片由 AI生成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在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后,因此产生纠纷甚至诉讼也不少。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件。在恋爱期间收受礼物和转账的一方,最终退还了部分收受的财物。

2019年,小赵(化名)与小徐(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月,两人重逢后再次确定恋爱关系,后因故分手。在恋爱期间,小赵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累计向小徐转账23374元,另为小徐购置首饰、手机等礼物。2024年底,小赵将小徐诉至张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3374元及礼物,退还垫付房贷13181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对于此案,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赵与被告小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的转账和礼物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互相转账的频率、金额大小及含义、花费用途等合理区分。双方恋爱期间,小赵向小徐转账金额较低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在特殊日期向小徐所转有“520”“666”“1314”等特定寓意的款项,均是基于感情或取悦对方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小徐无需返还。

关于返还首饰、手机等礼物的请求,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赵仅提交了相应的支付记录,证据形式单一,不能证明小赵购买了什么物品,也不能证明是小赵为小徐购买,故对于小赵返还礼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中单笔转账2000元以上款项,超出了双方日常消费能力,小徐应当返还。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小赵3次转账1800元是替小徐偿还房贷,该部分款项小徐应当返还。综合考虑,小徐共计应当向小赵返还27676元。

此案进入二审环节后,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小徐一次性返还小赵28000元。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恋爱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赠与

一般性赠与。例如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或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一般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赠与意向,那么这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恋爱支出”,例如一方为了筹备婚礼而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若最后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可以撤销。

借款

此种情况下,需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是借款等,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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