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记者 何利 报道:利用猪肉抹血充当牛肉销售,欺骗消费者,日前,郧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黄某、陈某二人做出判决。
2024年5月,郧阳区市民李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处农贸市场买菜时,偶遇一辆三轮车上堆放着色泽鲜艳的“牛肉”。“通过颜色判断,我认为这些牛肉很新鲜,另外对方卖的价格也算便宜,于是便一口气买了300多元的肉。”李女士介绍。回到家中,李女士将这些“牛肉”煮熟后发现不对劲,这些肉不仅嚼不动,吃着也没点牛肉味,越看越像母猪肉。发现上当的李女士想回去找老板算账,却发现老板早已不见了踪影。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远不止李女士一个。2023年初至2024年底期间,黄某、陈某二人从襄阳市某处购买以母猪肉抹血涂红冒充的“牛肉”流窜至枣阳、随州、荆门、十堰等地销售,共计卖出价值40多万元的假牛肉,受骗人数众多。
前不久,该案经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明知其销售的“牛肉”是用母猪肉抹血冒充的假牛肉,仍以假充真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对黄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十万至十三万不等,所有赃款也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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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