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司法保护知识科普。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 马胜江 通讯员 袁伊璇
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对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果断“亮剑”。近年来,全市法院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两山”理念,立足生态优先战略,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探索司法参与生态环境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用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为构筑生态屏障、助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强有力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提高政治站位 彰显责任担当
我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承担着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的政治使命。同时,省委赋予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定位,保护好生态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全市法院系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积极发挥审批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法院系统在生态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公益诉讼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保护职责,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168件,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387件,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148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87件。在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中,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并重,严惩污染长江(汉江)犯罪,依法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在环境资源类民事案审理过程中,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严格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者的民事责任,以实际行动将“双碳”目标贯彻到具体司法案件中。在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11份,从各自的职能职责角度建议全面严格履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不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举措,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损害预防、修复等突出问题,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有效守护了全市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果。

补植复绿现场。
推进专门司法,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我市两级法院目前形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7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构成的“1+1+7”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奠定了环资审判工作的坚实基础。2022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环境资源案件在审判系统中单独标识并使用“十堰环资审判”绿章的规定(试行)》,在全省创新实施“线上”系统标注和“线下”启用“十堰环资审判”绿色图章标记环境资源案件,为环资案件开启快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通过单独标识,有效帮助立案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在分配、办理案件时,及时、快速甄别案件类型,加快了案件的流转进程,提升了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效率,有利于各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整理、统计,为相关案件的分析、总结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创新执行措施,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恢复性司法进程。全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多元修复方式,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的专门化审理模式,建立“恢复性司法+综合化治理”审判执行协同机制,对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因地制宜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补偿”等生态修复措施,适时开展生态修复“回头看”,通过回访复查,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吕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系全省首例对破坏水生态资源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监督被告人完成增殖放流鱼苗23万余尾,有效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失。
完善保护机制 强化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等文件,不断完善生态司法保障机制,为全市两级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及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大保护提供制度支撑。
完善保护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能动作用。2022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十堰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已设立40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司法保护基地+巡回审判点”立体化司法保护体系,基本实现了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园、湿地公园和重要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全市两级法院累计在司法保护基地补种树木4余万株,增殖放流鱼苗50余万尾,开展各种形式的公开庭审、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60余场次。2022年6月,竹溪县人民法院将巡回审判车驶进龙湖湿地公园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并邀请竹溪县委、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42家单位代表参与旁听,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在丹江口设立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的做法,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丹江口库区三省六县市区法院司法协作会。
加强跨区域协同,推动形成流域综合治理多元格局。2020年6月,郧西县、丹江口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商州区和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筑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屏障”。2021年4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推动下,湖北、河南、陕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丹江口市共同签署《关于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2022年7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二届环丹江口库区三省六县市区法院司法协作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统一环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的意见》,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四类常见涉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的证据裁判标准和量刑尺度达成共识,使长江流域环丹江口区域内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裁判尺度相对统一,提升量刑均衡度。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武汉等地6家法院签署《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服务保障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与武汉海事法院、竹山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长江主要支流汉江支流堵河流域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基地共建协议,共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保护林,将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保护延伸到长江支流水域,实现“共抓大保护”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全覆盖。
形成保护合力 构筑绿色屏障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积极与政府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全力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推进府院联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汉江流域(十堰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大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环资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采取公开庭审的方式,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及相关行政部门旁听,召开联席会进行商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多元协作保护。各基层法院积极牵头与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健全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定期与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难点问题进行会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取得良好效果。

长江保护法宣传活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态保护浓厚氛围。全市两级法院广泛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以案说法、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广泛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环境生态行为的评价、指引作用,持续提高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良好氛围。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全面总结回顾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涉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6个,公开庭审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学校、企业人员旁听庭审20余场次,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对丹江口库区以及邻省交界水域联合巡查活动3场次,利用“3·22”世界水日、“6·5”环境日、“五一”等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送法进景区等活动5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多篇稿件被中央、省级媒体刊发,营造了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
生态保护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人与环境和谐共生是绿色发展的永恒主题。在未来工作中,全市法院将持续扛牢守护“一库碧水永续北送”责任,为我市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不断贡献法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