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文、图/记者 秦洪涛 报道:近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南区派出所查处一起故意偷盗破坏燃气设施案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据十堰中燃工作人员介绍,4月9日晚,十堰中燃接到孟沟拆迁办电话,称有人故意破坏燃气设施,欲盗走变卖,被现场施工人员当场查获,已报警交由东岳分局南区派出所处理。中燃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到场,经查看后,此区域还处于施工阶段,并未开始供气,随后便前往南区所协同处理。

在南区派出所,民警告诉中燃工作人员,破坏燃气设施的为一名雷姓中年男子,并展示了其作案时所使用的管钳工具。根据现场民警拍摄的视频及现场查实,当事人雷某偷盗的物品为十堰中燃户外燃气立管阀门,共计6个。
十堰中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该管道为老旧小区改造新架立的燃气管道,幸好事发时暂未接驳供气,没有造成漏气等事故,但雷某私自偷盗、破坏燃气设施,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漏气,将直接危害其本人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雷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十堰中燃公司郑重呼吁,请广大群众切莫以身试法私接私改天然气设施及故意盗窃、破坏天然气设施,坚持安全用气、规范用气、诚信用气。同时,如果发现身边存在违法用气及盗窃、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及时拨打电话十堰中燃24小时服务热线95007进行举报。
>>>相关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