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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直播| 小区停车费涨价引争议 开发商:不存在违约

时间:2021-12-08 20:36    来源:秦楚网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文、图/记者 秦洪涛 报道:“我们小区的露天停车费从原来的180元/月涨到300/月,很多业主觉得露天车位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认为开发商收费不合理。”近日,家住凯旋城的齐女士通过十堰晚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此事。

7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凯旋城,在小区的一处露天停车场看到,地上新划有车位线,且每个车位标注的有编号,在出入口安装的有道闸系统。“这个地方以前是一个小广场,现在开发商改建成露天停车场。”一位大爷告诉记者。

“我们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露天停车费180/月,现在涨到300/月,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停车费,这属于欺骗行为。”凯旋城的一位业主指着手机上购房合同上约定费用的照片说。

“露天停车位属于我们所有业主的公摊面积,收的停车费也是归我们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开发商所有。”齐女士说。

随后,记者前往该小区营销中心采访了湖北云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刚,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露天停车费涨价的的问题,徐刚拿出一份凯旋城二期业主的购房合同,记者在合同中看到前期物业于去年2月份已到期,“去年已经到期了,我们为了业主也一直没涨价,现在涨价不存在违约”。对于露天停车位属于公摊面积这一说法,徐刚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相关部门出具的小区面积测量图,并解释了属于公摊面积的区域,并明确表示露天停车位不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

对于露天停车位的归属问题,记者了解到,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据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物业科的相关人员表示,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改变小区现有的共用部分的用途,需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且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