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操作风险监控

    阎庆民认为,操作风险本身的复杂性、变化性和多样性,需要既结合国际银行业的良好标准,又要充分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实践。要考量“人”的因素,防止道德风险;强化董事会和高管层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职责;做好操作风险的定量分析,迎接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量化资本要求的挑战;“操作风险的控制层面上,要研究探索如何做到不仅有效防范基层网点的操作风险,也做到有效防范关注总部层面的操作风险。”
    中国银行稽核部内控总稽核周玮认为,可以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管理理念,将两种要求与方法合二为一,通过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对流程和环节进行梳理,从而解决高级计量法采集数据的问题,并实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统一。
    “防止内部欺诈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刘明彦建议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程序,金融机构在监测市场交易的相关各方时应更加系统化,“应当给予柜台衍生品更为密切的关注,尤其是合约的期限,对此应当尽可能使用集团制定的标准化合约。”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资本应当覆盖所承担的操作风险。银行业和金融监管委员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应当补充操作风险的定性规定,从而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对每个部门、业务线的风险操作、风险描述和对公司管理层及监管层的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