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唐晓玮报道: 日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凡在十堰市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文件要求,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每生每年5元;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每生每年7元。每个学生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在财政预算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它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按参保人数及保费标准,直接将保费支付到当地教育部门选定的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单列资金,按上述标准,统一为辖区内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据悉,省教育厅已通过招标的形式在省内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承保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各市、县在省确定的承保公司中选择一家作为承保机构,对本地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统一投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出险后,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理赔,最大限度维护投保学校师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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