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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保险行业出台车险自律公约
频发事故将多掏保费
2007-8-28 8:36:29 来源:秦楚网-十堰晚报


■记者 李伟
  记者日前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获悉,为了规范我市车险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我市财产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经过与我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我市于上周一(8月20日)出台了《保险行业车险自律公约》(下简称《公约》),对从事车险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交强险费率不得乱浮动
  随着我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加,各保险公司的竞争变得十分激烈,少数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分得一杯羹,不惜采取私自提高优惠幅度等办法吸引客户投保。这种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市新出台的《公约》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政策,费率下浮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强险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10%;交强险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20%;交强险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30%。

信息共享“壁垒”破冰
  长期以来,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我市各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搭建起一个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导致车主在重新选择保险公司时不能够享受有关优惠规定,很多车主切身利益受损(本报《汽车导刊》曾有相关报道)。这次出台的新《公约》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体现了人性化原则。
  《公约》规定,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目前暂且没将交通事故数据联网,客户从甲公司改变到乙公司投保的车辆,原来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客户提供上年度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承保保险公司必须依据证明,按照交强险优惠措施给客户优惠。
  如果投保人不能够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并且不能够证明上年度曾经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按照新投保处理,因此,保险公司不得给类似投保车辆交强险费率下浮优惠。

频发事故将多掏保费
  根据新出台的《公约》规定,交强险的费率在优惠的基础上,也实行“奖罚分明”的原则,如果车主在保险期限内频发交通事故的,车主在下一年度购买交强险时将多掏保费。
  《公约》规定,交强险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保费将上浮10%;交强险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的,保费将上浮30%。
  在“奖罚分明”原则下,《公约》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交强险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一次有责任但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既不上浮也不下浮;新入户车辆,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费既不上浮也不下浮;摩托车、拖拉机暂且不执行费率浮动政策。

《公约》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顾问徐自豪认为,我市保险行业出台的这个《公约》有极强的地域针对性,很好地解决了我市保险行业在日常业务中存在的一些弊病,对于规范我市保险行业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车主的切身利益。

 

 关键字: 保险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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