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六号令)、《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或新增编制,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