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的规定和《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2005]1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要求,及湖北省财政厅鄂财函[2008]72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报备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将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审验工作。我市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逾期不报送备案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市会计局将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市会计局将于2008年5月对各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力量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改正,对于发生变更、撤消和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将进行认真清理。
附件: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
市会计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