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汛期即将来临,为了保障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的规定,2008年我市防汛费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汛是我市天大的事,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缴纳防汛费是每个纳费义务人依法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以防汛抗灾大局为重,切实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纳费义务。
二、本市境内下列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居民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居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居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市籍居民及外地在本市境内从业的居民)。
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义务人的代收义务人。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征(代)收防汛费,应使用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定额票据。
三、市直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十堰各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要积极代收所属职(员)工(含临时工)应缴纳的防汛费,并于5月20日前直接汇交入市直防汛费征收的专用账户(附后);县、市、区防汛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费的征收。
四、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直接缴费地点:市东山路6号(市水利水电局办公楼三楼)
收款人:十堰市水政监察支队
开户行:农行西苑分理处
账号:245601040000952
咨询电话:(0719)8675501
8677770 8116977
20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