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蒙丽娜
近日,记者从市家电维修办公室了解到,《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已通过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家电行业将告别“折扣服务”时代。
家电维修范围拓宽
“以前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规定中所针对的电子电器产品只是传统的家用电器。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上新型电子产品越来越多,老《规定》中对其它消费类电子产品并没有明确地说明,新的条例颁布扩大了维修管理内容。”市家电办主任陈文金解释说。
新条例中,除了冰箱、电视、洗衣机、空调器等传统家电纳入电子电器产品范畴外,还将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办公自动化产品)、安防电子以及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电动麻将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全部纳入其中。
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
据陈文金介绍,以往的规定中许可内容多,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许可,且从事家电维修的人员混杂。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取得了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技能认证。且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其在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经申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且进行等级评审。
经营者还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为了使许可范围更加透明、规范,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修复和修复后质保期限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投诉中,反映维修服务时效性和维修服务质量的占总投诉量的2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产品包修期限和修复后质保期限不明确,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陈文金说,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修复,需要延长修复时间的,应该与消费者协商。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
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陈文金介绍说,在家电产品维修中,超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范围,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未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相符的元件和零配件,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不向消费者提供故障维修单据,拒不履行返修义务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新条例中,今后如果出现类似问题,维修单位将被处以重罚。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
维修价格重新调整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家电产品尤其是数码产品普遍存在更新换代快,配件价格经常波动,维修技术不断提高等问题。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中对家电产品维修明码标价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按照这个收费标准,一些维修点可能面临亏本的处境,所以在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大多数维修点干脆不再公示价格。像离子、液晶屏等高科技产品根本就没有明确的价格规定。
陈文金告诉记者,针对这个问题,全省各家电协会联合省物价部门联合出台一个新的价格标准,并要求各维修站点做到明码标价,届时,消费者在维修家电时就可以对价格做到心中有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