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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整修期间物业费由谁埋单? |
2008-2-28 8:35:36 来源:秦楚网-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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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小区的商品房在交付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提前交纳一年或半年的物业费,否则就不给新房钥匙,不予办理交付手续。这样一来,假如房子没什么问题也就算了,反正物业费迟早都是要交纳的。但一旦房子出现了问题,业主拒绝收房要求整改后,这期间的物业费又该由谁来“埋单”呢?
【事件回放】 未达交付标准 业主拒交物业费
去年1月,盛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而盛先生则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费。12月,开发商通知收房。验房时,盛先生发现房子存在墙体空鼓、内墙开裂、卧室渗水等诸多问题,遂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虽然口头答应,但一直未安排专人整修。因此,盛先生一直没有收房。开发商则认为盛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属于违约,要求盛先生收房并支付从今年1月至今的物业费。对此,盛先生断然拒绝,而开发商则坚持要求盛先生收房并交纳物业费。
【律师支招】 具体情况要视 质量问题程度而定
很多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只要有质量问题,就说明他们未按合同约定交房,自己就有权拒收,在收房前是不用支付物业费的。对此,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靳谢兵称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根据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相关条文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在本事件当中,由于盛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约定前期物业费从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支付,因此,盛先生是否应当支付从今年1月至今的物业费取决于开发商是否在去年12月交付房屋。 从表面上看,开发商确实在去年12月通知盛先生收房,似乎已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是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不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更担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义务,以保证交付的房屋不存在基本的质量瑕疵及适于居住。房屋若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能否拒收关键在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如何。如果只是通过一般的整改就可解决的普通质量问题,并不是主体质量问题或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的话,依然可以视为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那么购房者应当收房并承担包括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因此遇到这样的问题业主和开发商可以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弄清房屋质量存在哪些问题,然后决定权责。(记者 夏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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