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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维修资金将按工程造价缴存 十堰具体执行办法即将出台 |
2008-2-27 9:16:09 来源:秦楚网-十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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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王云英报道:自2月1日起,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把以前的按总房款的2%缴存,改为按建筑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缴存。针对新的管理办法,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市房管局物业科负责人蒋龙军介绍,目前我市住宅维修资金有1.7亿元。按照1998年颁布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时,由售房单位代收;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售房单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也就是说,维修基金尽管属于全体业主,但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单位代管。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从2月1日起,购房者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缴纳。蒋龙军介绍,如按照这一办法执行,如何确定所购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造价将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这在执行的时候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据悉,上月我市已向省里汇报了相关情况,我省的具体执行办法目前正在制定中,房屋建筑安装成本造价和具体缴存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全省统一制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账户的设置和管理等问题,预计具体执行办法近日可出台。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业主委员会将有权直接管理维修资金。新办法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新办法中,业主将真正成为这部分资金的主人。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主管部门代管,但资金必须进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业主大会成立后,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委会将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委会开立的账户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挪用维修资金,除追回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企业如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新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但前提条件是,购买前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应当在银行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压、抵押等担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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