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秦楚博客 |魅力十堰 |理论在线 |楼市 |车讯 |健康 |旅游 |情感 |图片 |娱乐 |女性 |生活 |秦楚论坛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房产动态 | 名盘展示 | 在售楼盘 | 购房答疑 | 视频看房 | 实景看房 | 购房地图 | 购房参谋 | 房屋中介
  首页 > 房产 > 政策法规 > 正文
 
擅自变卖共有房产不合法


2008-6-16 10:06:25 来源:秦楚网-十堰晚报
 
 

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
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曹茂玖报道:
案情   
  姐姐周某和弟弟均已成家立业,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位于郧西县的四间砖混结构平房里。
  2007年2月11日,周某未经弟弟同意,擅自做主将该房屋卖给余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周某将四间砖混结构平房作价7万元卖给余某,余某付定金1万元,周某出据了收据。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为7万元,将2月11日的定金1万元抵作第一期购房款,余某同月28日交付第二期房款5万元,同时由周某出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第三期购房款1万元在搬家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周某未能出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证明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归周某合法所有,余某就没有再付购房款。余某遂诉诸郧西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周某返还1万元购房款。
观点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出卖的房屋系其父母生前所建,周某和弟弟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周某明知所卖的房屋系与弟弟共有,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其弟弟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与余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据此,今年5月2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同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余某购房款1万元。

 

 

 关键字: 政策法规 
请进入[秦楚论坛]发表评论 提醒:在秦楚论坛发表评论须[注册]
 
 
 
 
  相关新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剑指问题廉租房
·第二套房贷政策松动 政策模糊银行打擦边球
·第二套房贷政策松动 政策模糊银行打擦边球
·明年个税申报填炒股卖房收入 
·细读39号令 五大招数“斗地主”
·鄂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国税总局明确:装修款须交契税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部分新规实施 影响市民生活
 
                          
第一步:买房准备
第二步:了解房产常识
第三步:选择买房区域
第四步:挑选房屋
第五步:实地考察
第六步:签定合同
第七步:付款方式
第八步:保险与公正
第九步:收房
 
  计算工具
·二手房贷款计算器
·二手房过户计算器
·购房能力评估
·购新房税费计算器
·土地证过户计算器
·银行提前还贷计算器
·组合贷款计算器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676110 广告部:0719-8118833 技术部:0719-8208110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