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曹茂玖报道:
案情 姐姐周某和弟弟均已成家立业,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位于郧西县的四间砖混结构平房里。
2007年2月11日,周某未经弟弟同意,擅自做主将该房屋卖给余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周某将四间砖混结构平房作价7万元卖给余某,余某付定金1万元,周某出据了收据。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为7万元,将2月11日的定金1万元抵作第一期购房款,余某同月28日交付第二期房款5万元,同时由周某出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第三期购房款1万元在搬家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周某未能出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证明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归周某合法所有,余某就没有再付购房款。余某遂诉诸郧西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周某返还1万元购房款。
观点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出卖的房屋系其父母生前所建,周某和弟弟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周某明知所卖的房屋系与弟弟共有,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其弟弟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与余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据此,今年5月2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同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余某购房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