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这段时间,丈夫遭遇了车祸。整理他的东西时,我意外发现了他给那些情人的“礼物”——— 两张收据,一张3万,一张5万,上面写的理由是分手补偿。
这些钱都是我们的共同财产,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送人,而且送的是伤害我的第三者们,我无法接受。我想知道,所谓的“分手补偿”是否属于她们的非法所得?我手中有这两张收据,可不可以向她们要回这些钱?如果可以,我应该以什么名义起诉她们呢?(文中人物使用化名)
“分手补偿”属非法所得
--家德律师为孙女士“说法”
孙女士,你好。
她们的所得是非法所得,因为她们得到这些钱没有合理的依据;所谓分手补偿不是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补偿”的前提是非法的婚外性行为或者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强调,夫妻应该相互忠实,凡是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你可以以这种分手补偿无效为理由,请求法庭宣告其无效,返回财产;也可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其返回财产。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取得利益,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这样就在利益取得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应该把得到的利益返回给受到损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