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我市实际,在《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十公管发[2005]38号)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鼓励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具体缴存、支取、贷款办法按《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办法》办理。
二、对使用假证件、公章等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纪录在案,要求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对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教育,并在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严格审核,杜绝出具虚假证明的错误行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一旦发现要追究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因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经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合同、《十堰市转让(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票》或契税凭证;支取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须提供还款确认表。
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未支取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城区由原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县市贷款额度不变)且不超过购买商品房房价的70%,二手房房价的60%(二手房额度的确认以交易价格为准),自建住房房价的50%;贷款年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借款人还款月供不能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可支配收入的40%。
五、取消贷款保证人制度,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费(不含代卖)并实行押金制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贷款阶段性保证金按10%缴纳,没有签订协议的按20%缴纳。
七、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