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筹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联系的载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筹员制度,目的在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协助单位依法履行缴存义务,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格局。
二、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的基本条件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的基本条件:单位分管领导或担任人事、劳动、财务、办公室工作的管理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好;热心住房公积金工作,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职责: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业务;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核定工作,督促单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时,及时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测算。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核算、对账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工作;指导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完成住房公积金协筹员应承担的其他工作任务。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的权利:参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公积金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以及业务知识培训;对本单位、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进行查询;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参加评比住房公积金先进工作者的活动。
四、住房公积金协筹员的产生
住房公积金协筹员的产生,由单位推荐,本人自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原则上每个单位产生1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原公积金经办人,符合协筹员基本条件的,经单位认可后,可转为协筹员。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在2007年2月10日之前将推荐表(附两张照片)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协筹员证书。
联系人:胡朝英 联系电话:0719-8653471
附件:十堰住房公积金协筹员推荐表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33号.doc